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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多名游客出境旅游前各自向旅行社缴纳了数目不菲的保证金,旅游回国后却无法要回。旅行社不退保证金,游客该怎么维权?
保证金属于什么性质?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者进行出境旅行活动,双方之间自然成立了旅游合同关系,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均对旅游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作了规定。旅行社为了保证旅游合同的完全依约履行,避免对旅行社造成不必要的风险负担,从而与旅游者签订的含有保证金内容的条款、收据或说明等,带有保证合同的性质,这里的“保证金”具有定金的性质,但并不能完全适用定金规则。
民法通则、担保法以及合同法分别对定金性质作了规定,明确了定金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均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求对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用来作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同时也规定了定金规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为了保证旅游合同的履行,旅行社要求旅游者交纳的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定金的性质。但如果旅行社和旅游者没有明确将保证金约定为定金,则不能适用定金规则中双倍返还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金不退游客如何维权?
如果旅游者与旅行社因保证金退还问题发生纠纷,旅游者可以选择多种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既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行政责任。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者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后的四种解决途径:一是双方协商;二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是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者如果选择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则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返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在旅游者已按约履行旅游合同,并无非法滞留不归等情况下,旅行社继续占有旅游者的保证金便丧失了合法根据,应该返还旅游者缴纳的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此外,旅游者也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旅游者如果发现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以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也可以根据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旅游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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