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征收对象不仅有自然人,还有法人。许多公司负责人询问专业律师:“在准备提起诉讼之前,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了,拆迁方说我们没有起诉主体资格了,他们说得对么?”不管是不是拆迁方有意为之,这种担忧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今天,国内知名行政法、征地拆迁拆迁专业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大家普法:营业执照被吊销,还能通过起诉维权么?
01法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何为法人,顾名思义,就是它不是自然意义上的人,但在法律上通过拟制的手段看作法律上的“人”,最典型的就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这是条件之一,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条件之二,同自然人一样,法人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想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即法人必须依法设立并正在存续。依据《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法人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和条件,依法成立,要有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财产。当然,对于一些特殊行业,需要经过国家审批才能成立法人,才有资格作为行政诉讼原告。
02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诉讼资格
《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所谓权利能力,指是否享有民事权利,也即在法律上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权利主体。所谓行为能力,是指能否“亲自”实施民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比如,年仅3岁的小孩,只有权利能力而没有行为能力,虽然可以享有财产权,但处分其财产时,需要由其监护人来实施。
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不分的。
实践中,如果法人已经成立并开始运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存在,问题在于,吊销营业执照,是否会导致法人终止,丧失权利能力?答案是否定的。
吊销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仅仅不让法人进行经营活动,最终导致法人终止的,是办理注销登记。依据《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法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程序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同时,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吊销营业执照不会使法人丧失权利能力,注销才会。
结语:圣运律师提醒,吊销营业执照一般会使法人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的目的是厘清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当法人的财产面临征收,补偿款也应当作为法人的潜在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或者进行分配。
在起诉之前,如果营业执照被吊销,不要惊慌,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阐明法理,制定维权策略,才能达到最好的维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