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村委会经常协助拆迁方开展拆迁工作,也经常成为拆迁方推卸责任的对象。尤其是在实施了强拆之后,拆迁方时常以“村委会负责拆迁的具体工作”为由,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拆迁行为。此时,拆迁户应该怎么办呢?
今天,国内知名行政法、征地拆迁专业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大家普法:村委会不是拆迁方随意“甩锅”的对象!
01强拆行为到底是谁实施的?
通常情况下,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经确定。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主体难以确定,此时就要运用举证规则作出判断,所谓的“行为者,能处分”,就是说有权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该先被推定实施了该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只有政府有征收土地、房屋和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权限。因此,当发生了强拆的情况下,法院会结合上述法律规定,首先推定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
那么,行政机关仍然拒不承认是自己实施了强拆怎么办?
在推定行政机关实施了强拆行为后,举证责任就落到了行政机关一方,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不能举出确凿的证据证明确实不是自己实施了强拆,那么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做法,减轻了拆迁户的证明责任,让审判更加公平。
这种推定模式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支持,在偷拆、不明身份人员强拆等情况下,均可适用这一规则。
02村委会不具有强拆资格
拆迁方将责任推卸给村委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实践中,与拆迁户直接打交道的往往是村委会工作人员,也就是“村干部”。这给一些拆迁户造成错觉,村委会就是政府,亦或村委会可以代表政府实施拆迁工作。
恰恰是这种认识给了拆迁方推卸责任的可乘之机。实际上,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只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政府,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自然也就不具备征收土地、房屋和强拆建筑物的法定资格。
除此之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拆迁方也不能授权村委会实施强拆行为,只能委托,而行政委托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委托机关承担。因此,即便村委会在拆迁方的委托下具体实施了强拆行为,责任也应该由拆迁方承担。
“甩锅”村委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圣运律师提醒,在上述情况下,虽然拆迁方要证明不是由自己实施了强拆行为,但并不意味着拆迁户可以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拆迁户不仅要证明自己的房屋为强拆,也要证明是哪个单位具体负责了强拆工作。
这要求拆迁户在签订相关文件时注意落款单位,在强拆过程中注意保存影像资料。遇到拆迁不要惊慌,尽快委托专业律师,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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