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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房屋被违法拆除,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9-04-16 13:30:00   作者:yeji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侵害,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那么被强拆的房屋遇到房价上涨后该如何赔偿?下面给大家分享圣运律师的实战案例。

  2019年3月13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收到来自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行政赔偿决定书》,关于赔偿问题,委托人吴先生收到了一份满意的答复。

  2013年,当地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委托人吴先生的涉案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在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吴先生未能与县级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

  在此情况下,吴先生所居住并用于经营小超市的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在房屋被强拆一年后,吴先生搬入了当地政府提供的周转房内居住,但补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在接受吴先生的委托后,圣运律师积极提起了国家赔偿程序,由于房屋被强拆长达五年,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增长了几倍,如按照以前的补偿标准已经无法补偿吴先生的合法权益。

  在和政府协商过程中,针对评估时间的选择上,政府同意按照协商的时间点即2018年8月10日作为评估时间,同时参照这一时间点周围商品房的市场价,这样更加有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补偿也翻了一倍。

  圣运律师说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备受社会关注,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款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随着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拆迁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因为在实践中,会有施工方因项目进程而强拆、偷拆被征收人的房屋,但是补偿依据仍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规定的“以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作为评估时间,参照周围商品房市场价”,这样对被征收人被强拆的房屋没有增加任何补偿,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

  该案行政赔偿的关键点在于房屋被违法强拆,行政机关应按照周边房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这不同于“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也就是说,房屋的拆迁利益应该按照补偿规则走,而不能依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即不能按照2013年被拆除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而应该按照有利于保障吴先生房屋产权得到全面赔偿的原则,以征收机关协商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作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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