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的王先生发现自己登录微视APP后,微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读取自己的微信和QQ好友信息。王先生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将腾讯告上法庭。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裁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并据此提出了三点理由:其一,微信好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已公开,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的相关主体所知悉;其二,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其三,他人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
这份判决书在网络上公开后惹起了巨大争议,不过,这些争议仍受限于“公-私”这一划分隐私权概念的传统标准。在这一传统标准里,我们力求划出一条界线,界限以内是私人领域,私域中的信息是隐私;界限以外是公共领域,公域中的信息不是隐私。而且,私域中的信息一旦越过界限公开后,也不能再算隐私。顺着这一思路,法院和网友们在争的是:微信好友关系到底是属于公域的信息,还是属于私域的隐私?南山法院说,微信好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公开了,也没什么不能公开的,所以是公域的信息;网友们反对,称我的微信好友信息体现着我的趣味、身份等各种私人特征,我并不希望我加了什么好友被其他人知道,毫无疑问,微信好友关系是私域的隐私。
笔者想指出,藏着捂着的才叫隐私,公开了的就不叫隐私,这种传统标准已经过时了。原因有二:第一,当我们一天干了什么都呈现在手机上各个APP的时候,当我们在各个环境的活动都被智能设备监视、收集并上传数据的时候,我们越来越难划分何谓公,何谓私;第二,即使信息是存在于公共领域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是已被同意共享的,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将这些信息进行长时间收集和重复分析,仍可能挖掘出个体不愿透露的私密信息。因此,近年来“公共隐私”这一概念在学界越来越被重视。
笔者认为,在数字时代,判断个体信息是否为隐私的方式,不是看信息属于公域还是私域,而是看信息是否从原来语境中剥离,这正是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尼森鲍姆提出的“语境完整性”理论。尼森鲍姆教授启示我们,不要把场景划分成对立的公域和私域,而是把其划分为平行的语境。人们愿意分享信息是因为信息存在于特定的语境之中,如果未经同意将该信息抽离出来置于另一语境之中,就可能破坏该信息的语境完整性,侵犯人们的隐私权。比如,在医疗语境下,患者愿意与医生分享个人敏感生理信息,但这些信息不能被分享到另外的语境中。
王先生主张的,正是自己的微信好友关系不能被越过微信语境之外被使用。分析一下微信与微视两个语境:从界面设计来看,微信呈现给用户的是一整个聊天序列,鼓励用户多线程进行工作处理和信息交流,而微视力求赋予用户的是一人一屏的沉浸式体验,更具私密性。从主要功能来看,微信的主要功能是社交、联络、通讯,采用我的好友信息无可厚非,但微视的主要功能是休闲、娱乐、消遣,我不希望再与我的微信好友有所联络。微信已经承载了用户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社会关系,因此在微信中个体的自我表演要顾虑更多,而互联网时代,应该允许用户在其他APP上摆脱现实关系的牵累,展示另一个自我。完全可以想象,在微信中的王先生木讷、寡言,在微视上的王先生却是拥有十万粉丝的热舞达人。
由于我国理论界还未形成完整的隐私理论,尤其缺乏对公共隐私的伦理辩护,所以南山法院在认定微信好友关系是否属于隐私时,仍使用着传统标准;又因此对微信好友关系的私密性不够重视,导致在判决分析时只是简单提到腾讯在形式上获得了王先生的同意,却没有对同意的质量进行考察。有人指出,在《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明确规定了好友列表为个人敏感信息。因此笔者建议,在“公共隐私”和“语境完整性”理论还未形成普遍共识的情况下,下一步王先生可以按照侵犯个人信息权起诉,这样或许胜算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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