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妇女患有产后抑郁症,但她的丈夫提出离婚申请,被法院驳回。最近,中国司法文书网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件。
据了解,聂(男)和段(女)是夫妻。据聂先生介绍,他和段先生于2012年被介绍,2013年举行了婚礼,并生了一个女儿。聂认为,段在春节期间外出工作回家几天。他平时很少接触。我女儿一直和聂住在一起。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薄弱,婚姻矛盾频繁,夫妻关系最终破裂,无法修复,于是Nie提出离婚。
在这方面,被告段辩称,她不同意离婚,并且在生下一个孩子后患有产后抑郁症。她应该去看医生。
经审理,河南省绵池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段在出生后精神异常,被诊断为产后抑郁症。2018年4月9日,他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近年来,段一直住在他母亲的家里。
法院认为,经原告和被告介绍,两人相识,结婚生女,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关系。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在被告生病了,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这是法院不允许的。调解无效后,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和第107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聂不得与被告段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北京中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恩在接受《冀牧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说,《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赡养的义务。当另一方未能履行其维修义务时,需要维修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维修费。
孟庆恩分析说,婚姻中的赡养义务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夫妻之间的一项法律义务。有赡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另一方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况下。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其合法权益。夫妻之间的相互支持责任不仅是婚姻关系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孟庆恩说,在本案中,聂和段是合法夫妻。现在段被诊断为产后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需要治疗,但聂放弃并提出离婚,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不符合道德和伦理,违反了婚姻的目的。法院根据夫妻双方相互扶养的义务,聂、段不得离婚,这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的一方的权利,对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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