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坠物咋追责?宾馆房间被偷拍能维权吗?买了缺陷汽车要召回费用谁“埋单”?吃了亏能否自己先“找补”止损?……8月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一些法律热点问题引发公众关注。
1 隐私权保护:加入“不愿为他人知晓”的限定
【现象】 近年来,各地宾馆、民宿、试衣间等场所针孔摄像头偷拍事件屡有发生,引发公众担忧;另一方面,大量电子邮箱地址、公众人物行踪信息等被不法分子盗取放在网络平台上售卖,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草案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此外,草案三审稿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将二审稿中“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表述,修改为“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并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表示,对“隐私”的定义加入了“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这一限定,扩大了隐私的界定范围,增加了判断的主观性和灵活性,这意味着权利保护和行为自由的界限要在不同场合、不同个案中加以判断。
2 “自助行为”止损:须符合限定条件
【现象】 吃了亏能否自己“找补”止损?比如面对吃“霸王餐”的“餐霸”,饭店在警察赶到前能否先扣下人或其物品?对此类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继在二审稿中提出“自助行为”免责制度后,又在三审稿中进一步予以规范。
【草案规定】 根据草案二审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目前草案三审稿在“自助行为”规则适用条件上增加了一个限定条件,即“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才可以实施自助行为。
【解读】 “严格限定‘自助行为’的适用条件,可以有效避免适用扩大化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虎认为,这样规定既回应了现实需要,也意味着将“自助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规制。
3 高空抛坠物侵权:明确各方责任,强化源头治理
【现象】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令人忧心。
为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规定】 针对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认定难导致“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问题,草案三审稿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草案三审稿还强调,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解读】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文钊表示,明确禁止抛掷的条款,将更便于司法实践操作。草案三审稿对建筑物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高空抛坠物问题。“与其将立法落脚点仅定位在危险发生之后,倒不如防患于未然,加强高空抛物坠物危险发生前的安全保障。”他说。
4 缺陷产品召回:扩大的损害,生产、销售者也要“埋单”
【现象】 近年来,汽车产品频频召回,缺陷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谁来承担?
【草案规定】 此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次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读】 重庆市律师协会民事专委会主任吴启均说,“汽车缺陷产品召回高发,现实中经常碰到消费者对汽车召回期间发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提出主张的案例。”明确“埋单人”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确认,同时将法条的适用范围从消费者扩大到被侵权人。
公职人员注意!
政务处分法草案要来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22日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立法将进一步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22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我国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
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22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
这意味着,“药品质量问题发生后,用药者能尽快找到一个责任主体请求赔偿,方便群众迅速解决纠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胡颖廉说。
根据修订草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