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据消息报道云南鹤庆县人民法院5月15日审理并宣判奚某某失火罪案,判处被告人奚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今年4月12日,奚某某因随手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共造成林木损失3377.67万元。
鹤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奚某某因在野外抽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和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法庭决定对被告人奚某某作从重处罚。
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鹤庆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奚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奚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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