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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8-22 11:44:50   作者:杨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将有法可依,我市今年的立法项目有新进展。2017年8月21日上午,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讨论了《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条例(草案)》已于8月1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拟提交今天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草案)》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条例(草案)》由市住建管理局牵头起草,共分为六章,共有四十五条,第一章是总则,共十条,规定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和原则性的问题。第二章是责任区制度,共三条,是总则中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原则下单位个人应尽义务的主要体现。第三章是市容管理,共十二条,内容主要规定城市容貌标准的制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要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管理要求;相关城市其他部件的管理要求。第四章是环境卫生管理,共十六条,内容主要是关于环卫设施的规定,针对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规定,针对生活垃圾等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五章是其他规定,共三条,分别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人及其行为,以及阻碍执法的责任追究和不服处罚的申诉,第六章是附则,共一条,规定《条例》的实施时间。

  市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建文主持会议。会上,与会人员就《条例(草案)》展开了讨论。市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巫阳辉建议把有关环卫规划与建设的条款内容独立为一章,增加对相关方面的重视。市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委员、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总工黄丽芳则提出,城市容貌的范围广泛,对于《条例(草案)》中提到的城市容貌标准是否要加以说明。同时,她建议根据内容分类对条款的排列进行归类调整。市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委员、市环保局固体废物处理中心工程师何远木建议在责任区制度条款中增加部门问责条款。

  会议还布置了环保评议工作的有关事项。徐建文指出,工作评议的目的是为了找准问题,促进工作。评议组人员要提高责任感,严格按照评议工作方案执行,在开展工作评议的过程中要讲程序、讲规矩、讲纪律、讲效果,让老百姓关注的环保问题引起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重视。


 
                                                                                               
(清远编辑J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