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黄健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元,以单位名义收取超限超载车辆车主“保护费”、“红包费”合计人民币100.74万元,用于中队民警发放补贴、餐费及其个人支出等;接受管理对象礼品和宴请,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清远市“1.1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
黄健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清远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黄健文开除党籍处分;经清远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清远编辑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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