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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教育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商业用房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6-30 15:52:46   作者:gdqy

教育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商业用房

清远教育设施规划建设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指出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预留教育设施用地,配备足够的教育设施。

为加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笔者从清远市教育局获悉,《清远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已由清远市教育局初步制定,拟提交清远市政府审定,并于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规定》所称教育设施,是指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生校外综合实践活动基地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的场地、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

●南方日报记者 魏金锋 通讯员 清教宣

规划在前

应采取论证会征求公众意见

《规定》指出,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预留教育设施用地,配备足够的教育设施。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均应提前做好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划。

在组织编制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镇、村规划时,应将配套建设完善的教育设施(包括设施及用地)作为审查内容,在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见时,应有教育部门参与。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充分征求同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如需对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进行修改或调整,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修改或调整的内容予以公示(不少于15日),然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现有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未达到国家或省、市基本标准的,在城镇建设改造时应优先予以解决。

用地保障

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

《规定》指出,公办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划拨。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幼儿园终止办学的,按照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原则上不得进行资产处置,杜绝为追求短期利益而将闲置校园校舍进行拍卖等行为。或在不改变教育属性、权属关系的前提下,整合用于发展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

现有或者预留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教育设施用地或改变其用途。

严格控制征收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的,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划重新建设。重新建设的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和场地不得少于原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原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化学校、规范化幼儿园基本标准的,重建时应当达到标准化学校、规范化幼儿园的基本标准。

鼓励投资

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规定》指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教育设施。

学校、幼儿园周边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与学校、幼儿园毗邻的主干道应设置适当的安全设施,保障学生安全通行。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应当设置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因建设需要临时开挖或截断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前应通报有关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师生能够安全通行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教育设施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教育设施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学生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