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发《清远市2017年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将正式在清远全市启动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据了解,清远启动本次整治工作,主要是希望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增强物业企业服务意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融洽业主与物业企业关系,切实解决物业服务市场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集中处理一批群众意见大、信访投诉多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清远物业管理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该工作方案,要求清远各辖区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于6月15日前报送至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于8月1日前把物业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及情况表等材料于上报至该局。
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的。
2.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事项和标准提供服务或收费的,只收费不服务或服务不到位的;未按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每年不少于一次)。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未按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不按照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的。
4.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公共建筑或公用设施,或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的。
5.未按有关规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等安全防范工作的。
6.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的。
7.违规泄露或出售业主有关资料的。
8.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养护和维修的。
9.处理业主信访投诉不及时、不配合、不到位的。
10.不服从物业项目所在街道或社区监督管理的,对反映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11.未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
12.擅自对业主停水、停电的,或不予充值变相停水、停电的。
13.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关系僵化,工作互不配合,业主意见较大的。
14.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导致业主频繁投诉,经查实被媒体曝光的。
15.不按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存在乱收费或不正当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行为的。
查处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
2.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配置或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变更位置的。
3.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保修义务的。
4.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
5.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的。
6.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建设单位向业主交付房屋的;建设单位不及时申报或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7.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公建配套设施的。
8.建设单位违规出售停车位的。
9.业主委员会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议行为的。
10.业主委员会未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
11.业主委员会选举或改选存在争议,选聘或改聘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纠纷,半年以上未得到有效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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