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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首宗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获支持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6-25 19:39:39

■检察快讯

日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宗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公益诉讼人——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

2016年1月5日,该案被告熊晏林、植才东共谋后,携带由植才东提供的“广州绿由工业废置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资质、营业执照及公章等伪造材料,前往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清理焦油、酚水的协议。随后,熊晏林又将该工程非法转包给植才东。由于植才东并不具有处理涉案污染物的相应能力,因此他又与被告周应东、肖墩,及肖墩的父亲肖某安签订了处理酚水协议。

2016年1月5日至1月10日期间,周应东、黄伟、肖墩等人先后从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非法转载运出酚水合重799.5吨,随后将酚水全部倾倒至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站前路,以及清远市清城区碧桂园山湖城(轻轨悦城)销售中心对面的水塘等地,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经广东省环境科学院鉴定,生态环境损害额约359.47万元。

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在履行职责时发现被告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熊晏林等人的环境污染线索。经过充分取证后,清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2月17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7年5月15日对本案作出判决。最终,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熊晏林、植才东等该案6名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359.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