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前夫“垄断”对孩子的探视权,孩子生母将其告上法庭。近日,英德市人民法院法官审理此案,孩子生母获得随时探视自己三个孩子的权利。
2006年,黄某与范某登记结婚,随后生下三个小孩。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二人约定孩子由父亲范某抚养,母亲不用支付抚养费,但有探望的权利,而协议中未确定具体探望方案。黄某想要见孩子时,遭到前夫范某阻止。黄某认为前夫没有尊重子女意愿,损害了她和孩子的感情,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双方离婚后,对孩子仍有探望的权利,另一方需要提供协助。因此,法院判决黄某可随时探望孩子,并在每月可与孩子共处1日,寒暑可共同生活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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