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日报讯 记者洪会强 通讯员方雨欣 连南法院近日审理一桩故意伤害案,夏某将人一拳打至鼻子粉碎性骨折,因此获刑一年。
2015年8月23日17时许,梁某驾驶摩托车经过三江镇某鞋店门前时,因鞋店门前摩托车停放位置不好阻碍交通,与鞋店老板夏某发生争执,期间梁某虽与夏某父亲在言语之间有所冲突,但并未对夏父实施人身侵害,双方争执了约十几分钟后,夏某从鞋店走出来看到梁某在骂其父亲,一时怒上心头,就走到梁某面前用拳头打了梁某鼻子一拳,导致梁某的鼻子不断流血,到医院检查后发现梁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后经连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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