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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新建商品住房售价增幅不得超过备案价格5%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6-14 10:28:55   作者:gdqy

12日,清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6月8日起,清远市区实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新建商品住房的售价,增幅不得超过备案价格5%,下浮幅度不得超过备案价15%,否则将无法网签。同时,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秩序及民生性保障住房建设供给力度。

从6月8日起,(含清城区、清新区、高新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及信息公开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需先到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通知》明确,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浮动,但增幅不得高于本项目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前1个月实际成交均价的5%;没有前期价格的,备案价增幅不得高于周边地块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近1个月实际成交均价的5%。实际销售价格相比备案价格出现下浮的,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当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及低于下浮幅度时,暂停该项目商品住房网签。

对不接受有关备案价格指导的项目以及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等方式变相提高房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不予办理价格备案。房价一经备案60天后方可申请提高备案价格,且提高幅度不超过前一次备案价格的5%;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调整的间隔期为30天。

同时,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前销售、捂盘惜售、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哄抬房价、中介恶意炒作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媒体曝光。

另外,为了让市民住有所居,清远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在近两年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的基础上,2017年再建设不少于8100套保障性住房(包括农村危房改造7000户、新增保障性住房不少于1000套、棚户区新开工128套)。同时,推动“建鑫”租赁平台建设,按照2017年年度计划,年底前完成收购人才公寓不少于200套,一般性租赁住房数不少于500套。还有加快规划建设省职教基地教师公寓,预计建设1000套左右;加快凤凰、沥头、青榄海三个城市安置区收尾工作,确保5423套已经建好的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于6月底前交钥匙,年底前实现基本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