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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宣布实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6-13 15:26:18   作者:gdqy

广州日报清远讯 (全媒体记者曹菁)昨天,清远市住建局发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到实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引发市场关注。

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完善清远市房地产市场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则,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居民住有所居。措施主要包括:实施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住建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住房价格实行联动监管,对清远市区(含清城区、清新区、高新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及信息公开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前,需先到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允许在适当区间浮动,但增幅不得高于本项目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前1个月实际成交均价的5%;没有前期价格的,备案价增幅不得高于周边地块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近1个月实际成交均价的5%。实际销售价格相比备案价格出现下浮的,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对不接受有关备案价格指导的项目以及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等方式变相提高房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不予办理价格备案。

当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及低于下浮幅度时,暂停该项目商品住房网签。房价一经备案60天后方可申请提高备案价格,且提高幅度不超过前一次备案价格的5%;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调整的间隔期为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