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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城秋季城内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招生工作方案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5-07 15:34:15   作者:gdqy

为了做好清城区2017年秋季城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的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清城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此方案。

  一、招生原则

  2017年秋季城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年级、七年级的招生工作以学校为主体,各学校按照清城区教育局制定的招生条件、学区范围和招生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的精神,结合清城区城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和分布状况,按划定的学区范围和核定的学校招生规模,对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学位分配。

  二、招生对象  

  (一)一年级年满六周岁(2011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且未入学,有学习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

  1.具有清城区城内户籍;

  2.其法定监护人为在清城区城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有稳定职业,持居住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

  3.其法定监护人为享受政府相关政策优惠的人员;

  4.其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城内拥有合法房产(即该房产产权清晰,受法律保护,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且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二)七年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小学六年级学生:

  1.具有清城区城内户籍;

  2.其法定监护人为在清城区城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有稳定职业,持居住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

  3.其法定监护人为享受政府相关政策优惠的人员;4.其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城内拥有合法房产(即该房产产权清晰,受法律保护,可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且已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入住。

  三、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一)城内公办中小学接受咨询、登记、报名时间为:5月20日-5月26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二)5月20日—6月6日,学校组织人员根据所登记的材料信息上门核查,并将报名材料统一报公安、房产、租赁、工商、社保、计生等部门复核。

  (三)6月17日前,学校把已正式接受适龄儿童、少年报名的信息反馈给家长。

  (四)8月26日-8月29日,学校公布2017年秋季新生名单以及分班情况,接受新生报到注册及进行校纪教育。

  四、登记、报名须提供的材料  

  (一)清城区城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出生证(初中七年级不须提供);

  2.全家户口簿;

  3.住房证明材料:即在招生学区内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完税证明、房屋租赁的相关证明等材料。

  (二)非清城区城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1.其法定监护人为在清城区城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有稳定职业,持居住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出生证(初中七年级不须提供);

  (2)全家户口簿;

  (3)法定监护人持在清城区连续缴纳满5年社保的有效证明;

  (4)住房证明材料:即在招生学区内的连续5年的房屋租赁证明等材料;

  (5)法定监护人的居住证2.其法定监护人为享受政府相关政策优惠人员的适龄子女:

  (1)全家户口簿;

  (2)法定监护人享受政府相关政策优惠证明材料。

  3.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城内拥有合法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

  (1)儿童出生证(初中七年级不须提供);

  (2)全家户口簿;

  (3)住房证明材料:即在招生学区内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完税证明等材料;

  法定监护人所提交的材料,均需A4纸复印,学校在查验原件核对报名表后,退回所有材料原件,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学校留存备查。报名入读七年级的学生,原在清城区内小学就读的须提供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编制的《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原在清城区外小学就读的须提供原就读小学的在校证明。  

  五、关于登记、报名材料的说明  

  (一)户籍材料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户主、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户口原件及复印件;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适龄儿童、少年所在户口簿户主、本人及法定监护人所在户口簿户主、法定监护人本人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住房证明材料(提供以下材料中的任一种)

  1.购商品房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产权人必须是法定监护人;已购房但房产证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

  2.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统一样本的购房合同原件(须有住房管理部门的备案号)和完税证明原件(已交付使用且实际居住为准,期房或未实际居住房的合同不作为合规材料)。

  3.自建房或集资房的,提供我区相关部门出具的国土使用证,产权人必须是法定监护人。

  4.廉租房、公租房的,提供政府关于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的廉租房、公租房证明。

  5.连续5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需同时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社保材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需提供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的证明。

  六、招生派位办法  

  (一)户籍生派位办法

  1.“住、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本人拥有清城区城内户籍,且户籍地址与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已装修并实际入住合法房产地址一致。其学位派在法定监护人的合法房产地址所在学区的公办学校。

  2.“住、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拥有清城区城内户籍,且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清城区城内拥有合法房产,但户籍与房产地址不一致。原则上其学位派在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的合法房产所在地就近的公办学校。

  3.“有户无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即拥有清城区城内户籍,但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没有合法房产,统筹安排其学位在公办学校。

  (二)非户籍生派位办法

  4.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即其法定监护人为在清城区城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的居住证持证人。教育部门将根据其法定监护人近年实际居住情况,综合考虑统筹安排派位。

  5.享受政府相关政策优惠人员的适龄子女。即其法定监护人为享受政府相关政策优惠的人员。教育部门将根据其法定监护人实际住址,按就近从优原则安排公办学校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