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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上班期间受伤也属工伤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5-05 12:46:19   作者:gdqy

法律武器维护劳动者权益。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清远中院对2016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梳理。据统计,2016年清远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89件、审结977件,同比分别增长14.22%、11.78%。

  其中受理劳动合同案件858件、审结706件,同比分别增长13.94%、7.95%;受理劳动保险类案件140件、审结114件,同比分别增长35.92%、42.5%。为指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加大劳动法律宣传力度,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今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筛选了三起与劳动保障相关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老板拖欠工资,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案件要点:工资是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员工的工资受法律保护,如果存在拖欠行为,可通过法律维权。

  案例回顾:梁先生自2014年12月进入英德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行政人事经理,于2015年3月21日离职。在此期间梁先生正常上班,但该公司一直拖欠梁先生离职前21天共计4100元的工资。梁先生多次催要无果,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被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先生遂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追讨4100元拖欠工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先生离职前每月工资6500元,已按时领取了2015年2月份工资,但一直未领取2015年3月共计21天的工资,房地产公司对上述事实也予以确认。法院遂根据相关规定,认定房地产公司行为已侵害原告合法权利,判决其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41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不服工伤认定范围,可提出认定申请

  裁判要点:职工上班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当地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员工若不服工伤认定范围,可再次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回顾:2015年11月16日下午,清远市某铝合金公司员工老吴在车间熔炉旁打扫时,不幸被熔炉喷射的火焰灼伤,之后被送往清远联合医院(原清远广清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处烧伤,并伴有支气管哮喘和双下肺炎症。之后,公司仅就老吴颈部灼伤、胸部灼伤、右手刺穿事由,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出具相关工伤认定书。收到工伤认定书后,老吴认为其支气管哮喘,双下肺炎症也是因此次事故引发,也应纳入工伤范畴。于是老吴以不服工伤认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当地人社局是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所列的受伤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之后再作出的工伤认定,老吴对这份工伤认定的内容也无异议。现老吴提出的因易爆品爆炸烧伤导致其支气管哮喘、双下肺炎症的伤害情况,并不在公司申请认定及本次人社局审查工伤认定情况的范围内,故其以该次工伤认定错误为由,针对涉案工伤认定所提起的诉讼依据不足,遂驳回了老吴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老吴若对公司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所列的受伤范围有异议,可根据以上规定,在一年内向当地人社局再次提出“支气管哮喘、双下肺炎症”病情的工伤认定申请。

  未签订劳动合同,上班期间受伤也属工伤

  裁判要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工厂内工作时受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认定工伤,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例回顾:2015年7月11日15时30分,陈某在清新区某木厂拼板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器锯伤右手,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指骨折。同年9月7日,陈某向清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清新区人社局受理后,对陈某受伤事宜进行调查核实,木厂员工欧某、杜某两人证实陈某是其同事,是在从事拼板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与此同时,清新区人社局也向木厂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要求其就陈某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但该木厂在法定期限内没提供相关证据。清新区人社局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陈某所受伤害属工伤。随后,木厂以陈某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是本厂员工为由向清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清新区政府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木厂的复议请求。木厂不服清新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清新区人社局就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进行了细致地调查核实,同时也向木厂发出举证通知书,但木厂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清新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和清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予支持,遂驳回该木厂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陈某虽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有证据认定其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同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拒不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