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污染坏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陈某因向沙口镇一废弃搅拌站倾倒43吨沥青渣(属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值75万多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案为2013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明确污染环境犯罪定罪标准以来,英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陈某在租用英德市沙口镇平丰村委会老梁组原乐广高速搅拌站后,未取得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就分两次从他处将沥青渣运载至承租地,并倾倒至装卸沉池内存放, 倒水进行沉淀,致使装卸沉池周边的树木枯黄。经环保部门对涉案的沥青渣进行抽样鉴定和测量,该液体废物PH值≤2,属于危险废物。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英德市沙口镇酸性废液非法倾倒事件进行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本次事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人民币753000元。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英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没有任何环保等审批手续及污染物处理手续、设备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导致当地环境及周边植物遭受污染。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两高污染环境司法解释的出台,明确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降低了污染环境入罪门槛,本案的宣判为环保部门提供了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依据,将增强依法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成效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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