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化解我市商品住房存量,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及住建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应充分尊重职工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条件,也不得对购房人在房屋销售价格上与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购房有价格差异。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至少确定两家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承办其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住房公积金各受委托贷款银行,要主动告知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压力,不得误导、拒办或延迟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阻碍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要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各受委托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清远中心支行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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