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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3个月不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可追究违约责任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4-26 11:08:05   作者:gdqy

王韵 绘

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利息低、还款灵活等优势,如今已成为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重要途径之一。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及以下为2.75%,五年以上为3.25%。对于贷款者来说,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不过,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例如,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归还贷款本息的,市管理中心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抵押物。

  公积金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购房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这两种还款方式的主要区别有:

  一是还款方式不同。等额本息还款法是将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应还贷款本息均分到每个月,每月还款额均等;月还款由本金和利息组成,第一个月还款额中利息最多、本金最少,以后逐月本增息减。等额本金还款法是将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内应还贷款本金均分到每个月,利息按每月本金占用额度计算,每月还款额(本息合计)不同且逐月减少。二是累计偿还利息不同。三是还款压力不同。

  相比较而言,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压力均衡,适用于现期收入少,预期收入将稳定增加的借款人,如年轻人。等额本金还款法初期还款压力较重,随着还款次数的增多,还款压力日趋减弱,适用于已经有一定的积蓄,但预期收入可能逐渐减少的借款人,如中老年人。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无论哪种计息方法都是根据剩余本金和本金实际占用天数,按原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的相应利率计算利息。

  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归还贷款本息即可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时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性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根据以上条款,对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分抵押物:

  1、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含6个月)不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6、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7、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8、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的。

  9、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

  10、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又无法落实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的新抵押物的。

  1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经管理部门指出,借款人未予纠正的。

  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或违约金。

  公积金贷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后,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借款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借款人无继承人、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或者全部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可由保险公司暂时承担连带责任,待抵押资产处置后还清剩余部分资产。如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暂时无生活来源,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赠后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不继续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直至还清全部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