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租用三亩土地存放沥青渣,致使周边严重环境污染。近日,英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陈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6年4月6日,陈某以两年共三万元人民币向梁某租用英德市沙口镇某搅拌站内的三亩土地用于存放沥青渣。租好场地之后,陈某以180元/吨的价格,分两次从麦某处联系到沥青渣和运输车辆,然后将沥青渣运载至承租地,将沥青渣倾倒至装卸沉池内存放, 并倒水进行沉淀,致使装卸沉池周边的树木枯黄。经环保部门鉴定和测量,该液体废物PH值≦2,属于危险废物,总体积为42.18立方米,总重量为43234.5kg。经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损害评估,本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56.3万元,事务性费用19万元,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人民币753000元。
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及陈某的认罪态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了解,这是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今年以来,该院共受理了3起此类案件。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宣判意义重大,对其本人和广大民众都有着教育和警示作用,体现了英德市惩治环境违法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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