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自“连线公积金”栏目设立以来,得到了广大读者的欢迎,不断有读者来信,提出自己想了解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本期,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继续携手《南方日报·清远观察》,为市民和中心搭建一个交流平台。如果你对住房公积金有任何疑问,或想认识或进一步了解住房公积金,欢迎将你的问题发送到nfqygc@126.com(注明“连线公积金”),记者为你连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你来提问,我们跑腿,帮你解答。
◆缴存了住房公积金,除了贷款购房外,是否可以提取?
中心回应:公积金在以下三类情况下是可以提取的:
一类用于住房消费的支取,主要包括:(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以上(含1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一类是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支取,主要包括:(一)离休、退休;(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出境定居;(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五)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属农村户口的;
一类是由于规定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支取,主要包括:(一)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假如暂时不提取公积金,存在账户里的公积金款项与银行存款一样,是要付给存款人利息的,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也要由市管理中心支付利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于每年6月30日结息,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相关解释
一、何为“自住住房”?这里包括两层意思: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期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夫妻双方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该房屋的作用必须是自住,也就是说,只有解决自己住房问题的支出才能从公积金中支付,如为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支出,不能从公积金中支付。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概念:
(1)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住房。
(2)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3)大修不等于装修,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住房。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属于此范围。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就会产生还本付息的问题,这也是职工住房消费的一种重要形式,每月的还款额就是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因此应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为此,我中心规定,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首次可以提取不超过首期款的金额,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戚莹莹 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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