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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三次不悔改 非法行医获刑一年半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4-07 10:11:29   作者:gdqy

没有行医执照却给病人输液,日前,源潭镇秀溪村高某某以非法行医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判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6年9月28日,清城区卫计局卫生监督所进行打非专项行动时,在清城区源潭镇秀溪村发现高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清城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药品10箱,三名病人正在输液治疗,并在该诊所内找到使用过的输液瓶、输液管、注射器等医疗废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诊所予以取缔,经进一步调查发现高某某曾分别于2012年6月15日、2012年11月12日和2014年11月3日三次被清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处以行政处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清城区卫计局于2016年9月28日将此案移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

  2017年2月21日,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因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