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装饰装修合同,装修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即投入使用,后却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为此,承包人与发包人打起了官司。近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发包人败诉,应支付承包人装修款1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2011年9月1日,在阳山,发包人唐某与承包人陈某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预算合同价为35万元,双方约定工期为:自2011年8月30日至2011年11月1日竣工。双方约定,施工过程中双方现场验收为准。
工程结束后,唐某共支付陈某工程款25万元,剩余的10万元唐某以涉案工程存在超期竣工和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陈某则要求唐某支付拖欠的装修款10万元及其违约金。对于涉案工程的完工时间,双方发生争议:陈某主张是在唐某搬运经营工具入场之时;唐某主张是2012年1月,同时指出他开始营业后陈某仍在施工。
阳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工程合同》为有效合同。由于双方对各自的主张均未能提供证据,鉴于入场营业的事实更能体现唐某对装修场所的使用、管理和控制,故认定工程完工时间为唐某开始入场经营之日,即2012年1月1日。
合同双方依照合同享有约定的权利并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涉案的装修工程未经验收即被投入使用,有关质量问题系在投入使用后发现的,故唐某在装修工程投入使用后又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一审宣判后,唐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请求唐某支付剩余装修款具有合同依据,依法支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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