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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告买房者“跳单”要求赔偿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11-05 11:05:31   作者:zheng
  委托人在房屋中介工作人员带看第三人的房屋后“私下”购入该房屋,房屋中介认为委托人违反禁止“跳单”(没有经过中介直接购买)条款,起诉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代理服务费5.3万元。近日,阳山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了房屋中介的诉讼请求。
  去年6月30日,郭某到阳山某地产中介咨询房源信息,并在该地产中介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实地查看房屋。同年7月4日,郭某购买了第三人欧某的涉案房屋,但郭某拒绝向该中介支付居间代理服务费。该中介认为,他们与郭某签订了看房确认书,其工作人员带郭看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两套房屋,在看房后一直与郭电话联系,已为郭提供居间服务,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支付居间代理服务费5.3万元。
  郭某则表示,该地产中介的确带他察看过房屋,但并没有察看涉案房屋。《看房确认书》是房屋中介服务部已书写并打印好,有关的内容并没有与他协商,且内容可以重复使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确认书只是格式合同,其内容只是针对不特定的购房者而反复使用的,故该看房确认书内容对我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同时,郭某和第三人均表示,两人是朋友关系,两人签订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没有通过房屋中介的居间服务。
  阳山法院认为,郭某与该中介服务部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求购方承诺中第二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该中介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于限制郭责任的条款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也未能证实已对该条款对郭予以说明。
  阳山某地产中介服务部提供的《求购客户登记表》,并没有经过郭某的签名确认,且郭某及第三人在庭审中也对该中介服务部带郭某察看涉案房屋的陈述不予认可,因此对该中介服务部主张的就“涉案房屋为郭某提供了居间服务的陈述”不予采信。郭某与欧某关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不构成“跳单”违约。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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