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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秋游受伤谁来担责?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10-30 13:46:05   作者:zheng
  现在正是秋游的好时节,不过未成年的学生出游一定要谨慎小心。近日,清城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小学生秋游过程中受伤的纠纷案件,受伤学生状告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者要求赔偿,最终获赔46520.70元。
  小周是清远市某小学的学生。2012年11月15日,小周就读学校的师生由清远某旅行社组织前往某景区秋游。小周在景区玩水上浮桥游乐项目时碰撞光身木桩摔倒受伤,致其牙齿折断。后经鉴定认为,小周两颗牙齿折断,安装国产普及型义齿,每颗1500元,18周岁之前每两年更换一次,18周岁之后每五年更换一次。
  小周的监护人认为小孩秋游,他与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者之间构成旅游合同法律关系,在与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者协商赔偿未果后,转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义齿安装费等各项损失55522.7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周在秋游活动中受伤时刚年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学校的学生,由旅行社组团前往景区游玩,他与旅行社之间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学生在景区经营的旅游场所游玩,虽是由旅行社代购团体票,但学生游玩的费用还是其本人支付,所以“学生与景区经营者之间也形成旅游合同关系”。
  学生在旅游过程中受旅行社及景区经营者的组织和管理,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者应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对于未成年人,应当尽更多的注意义务。小周受伤,旅行社未证明其已对游玩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应注意的问题作了提示,也没有证明其在学生游玩过程中尽了合理组织、规范管理的义务。景区的经营者也未证明在游玩场所作了风险提示或张贴了警示标志,并对众多学生作了合理的引导与管理。而小周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玩过程中的风险无法作出预测和判断。所以,法院认定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