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馆藏档案将不再收费。2014年10月,我市新修订了《清远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结合信息化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等工作,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并增加了对未开放档案的查阅、部分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档案开放期限等内容的说明。 另外,我市今后将大力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通过互联网利用开放档案信息。未来,我市将建市级和县(市、区)级兼容一体的数字档案馆。 增加内容:对未开放档案有条件查阅 该《办法》在2001年以清委办9号文颁发,经过十多年的使用,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 新修订《办法》一大亮点是,删去了利用档案馆馆藏档案时收费的相关规定。原《办法》明确,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时,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档案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新《办法》则说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馆藏档案不收费。“但涉及到复制档案资料,还是会收取一定费用。”该工作人员补充。 另外,新《办法》对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的利用等情况也作了明确说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果要利用市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单位和个人,需持工作证、身份证、单位证明、回乡证、护照等合法证明,到市档案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档案。 对于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档案形成单位查阅本单位未开放档案,利用者需持本单位证明(注明查档内容和目的)、工作证、身份证,经市档案馆同意后方可查阅。“以前没有对未开放档案查阅方式的一个明确说明,这次用文字形式规定下来了。” 开放档案:一批文艺档案将提前“揭面纱” 对于不同类别档案开放的规定年限,新《办法》有了更详细的说明。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其中,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而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50年开放。但所有档案,如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的,将延期开放。 其中,“50年开放期”是新增加的内容。而近期,我市根据《办法》规定,也将提前开放一批涉及文化、艺术等内容的档案资料。 2014年7月中旬,市档案馆已召开提前开放档案鉴定会,并对这批提前开放的档案提出鉴定意见。此次提前开放的档案包括我市申报“温泉之乡”、“漂流之乡”、“龙舟之乡”的档案,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一、二、三批)等总共267件档案。 未来规划:清远市将建数字档案馆 今后,我市将大力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这一工作已在新《办法》中提及。目前我市的数字档案馆已立项,投资约1500万元,并成功争取到省档案局技术处“书记项目”的对口帮扶。这是我省山区市首个正式立项的数字档案馆,也有望成为全省首个市级和县(市、区)级兼容一体的数字档案馆。 也就是说,以后市民可以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查阅一些开放的档案资料,但“查阅过程中还是会设置一定的权限,并在国家、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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