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新修订的《清远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办法》由清远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该办法在2001年以清委办9号文颁发,经过十多年的使用,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纳入了市委党内规范化文件第一批清理范畴,并建议对该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为贯彻国家开放档案的方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市档案局对《清远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在修订的过程中,市档案局分别发文和在清远政务网上征求了省档案局综合法规处和市直各单位的意见,并根据省档案局综合法规处及市委、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的意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清远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办法》规定了开放档案向社会开放前,应征求档案形成单位的意见,细化了开放档案的鉴定、开放档案鉴定的手续和方法,通过互联网利用开放档案的规定,明确了利用开放档案不收费,利用者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和规定,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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