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重点人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正式印发 《清远市重点人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经市六届第48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9月5日正式印发实施。这是我市从2012年8月开展“两建”工作以来,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印发实施的第六个信用建设规范性文件。 《清远市重点人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共分八章44条,对我市包括公务员、企业法人代表、法律从业人员、会计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学科研人员在内的重点人群20类一般失信行为和3类职业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将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较轻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并规定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失信的重点人群可以按其不同的失信行为依法采取相应方式予以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将会受到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黑名单)、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缓评职称、取消政府资金扶持、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惩戒。 重点人群守信奖励采取“无过错推定”原则,即重点个人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没有失信惩戒记录产生,则在其个 人信用信息表的守信档案中予以记录信用良好。对无失信惩戒记录的重点人群实施守信宣传、优先取得评先评优资格、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激励措施。 《清远市重点人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印发实施,将有效促进我市重点人群规范自身的诚信行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清远市重点人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正式印发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9-29 17:02:31
作者:卢俊
相关文章
热点推荐
热门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