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实施家暴以及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行为者,可能会被记入重点人群的失信行为信息中。而一旦被列入我市重点人群失信“黄名单”和“黑名单”者,将面临失信惩戒制度,这会直接影响到个人或企业的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等前景发展。 2014年9月,我市出台《清远市重点人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重点人群守信失信的认定、分级和奖惩等方面作了具体说明,同时标志着我市重点人群守信失信联合奖惩机制的正式建立。 作为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我市通过建立重点人群守信“红名单”制度和失信“黄名单”、“黑名单”制度,以及建立重点人群守信失信联合奖惩机制,对守信的重点人群(红名单)进行奖励,对失信的重点人群(“黄名单”“黑名单”)分别采取不同程度的惩戒。 《办法》对重点人群失信行为的惩戒,不同的分级,有不同的区别。对于具有较重失信行为的重点个人,将被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黄名单”;对于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重点个人,将进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开展联合惩戒,只是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一种手段,最终还是使每个人都自觉的诚实守信,建立公平、公正和谐社会。 哪些人进“重点人群”? 公务员等六类人群在列 《办法》由八部分四十四条构成,明确了“重点人群”的范围和我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解决我市重点人群诚信执业的问题。 “重点人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务员、企业法人、法律从业人员、会计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学科研人员。 《办法》对这六大类重点人群作了守信的激励、失信行为的认定与惩戒、失信行为的教育与管理等方面的说明。其中主要措施有两方面,一是针对重点人群的守信行为或改善信用行为进行奖励、激励;二是对重点人群的失信行为进行分级,对重点人群不同的失信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惩戒。 怎么区分“红黄黑”名单? 根据失信行为轻重程度 “黄名单”是指对重点人群较重失信行为,可以将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对象。 “黑名单”是指对严重失信的重点人群,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红名单”是指无失信惩戒记录的重点人群。 人群信息怎么收集? 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收集 按照目前的工作进展,重点人群的失信行为收集与分享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营之前,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清远市个人信用信息登记表》的要求收集各自管理的重点人群收集信用信息。第二阶段,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营之后,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负责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导入数据,并对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按计划更新和维护。 怎么认定失信行为?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12种行为均被认定失信 重点人群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一般失信行为和职业失信行为。其中,一般失信行为分为商务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服务领域失信行为、社会管理领域失信行为。 也就是说,实施家暴以及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行为,信贷活动、担保活动中的失信行为,重点人群在商业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合同履约失信行为,向各类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12种行为均被认定为重点人群的一般失信行为。 而执业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取得各类职业资格、职务和荣誉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等都属于职业失信行为。而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来分,职业失信行为被界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失信会受到怎样惩戒? 影响到个人或企业的信贷支持等 重点人群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较轻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每个等级的惩戒措施有所不同。 如对重点人群的较轻失信行为,市个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 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如在发生重大生产、交通、火灾、中毒、医疗等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资格认定、职务评审或者办理其他事项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等15种行为,除了被列入“黑名单”外,向社会公布外,还将影响到个人或企业的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格评定、申请政府资金扶持等前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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