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清远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我市每年都将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市食安办向全市通报。不合格者,将被列为下年度重点督导对象。 根据《办法》,市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情况、监管体制机制运行、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等。 市食安办将按照国务院和省食品安全办公室,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负责研究提出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和考核评价方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并牵头组织市食安委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开展考核评价。评价以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平时检查主要采取抽检及明察暗访等形式,直接到有关单位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将纳入年终考核评价结果。年终考核则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座谈会等方式,并实地抽查两个乡镇(街道)。 各县(市、区)政府将于每年12月下旬开始自查自评,并于12月31日前,将相关数据和年度工作总结(自查自评报告)等报送市食安办,再由市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组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最后综合评分。 年度食品安全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如果未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瞒报、谎报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当年将直接评为不合格,并将列为下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督导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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