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市县政府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下放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据此,我市镇级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由省政府下放至市政府。 根据《通知》,2014年7月1日起,清远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由清远市政府依法审批。用地批准情况由清远市按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今后我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同级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审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将采取日常抽查和年度集中审查等方式,对各地审批用地进行监管。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增建设用地,若存在超越批准权限、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超用地计划指标批准用地,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责。 《通知》对市县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报批程序、报批材料、审查要点、用地批复及备案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规范性要求。同时,根据相关要求,我市将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审批细则和要求,进一步健全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机制,规范市县政府审批建设用地行为,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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