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6日,《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印发,今后,在本市从事经营及社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非赢利性组织、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其公共信用信息将通过网络及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开,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开渠道: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清远网及媒体 根据《暂行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信用信息实行归集管理和使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与电子政务中心合署办公,负责建设和运维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暂行办法》明确,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应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清远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开。 公共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构成。其中,基本信息包括:组织登记注册基本情况、经营管理状况资质、以及一些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检验的结果记录等。信用信息包括:组织或者个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奖惩记录、守信和失信行为记录,以及在履行纳税、生产、社保、用工、环保、贷款等责任时产生的信用记录等。 管理使用:设置使用权限,信息通过统一平台互通共享 依据“有提供、才可使用”的原则,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将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和保密要求设置相应的使用权限,并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之间的互通与共享。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可依法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或“信用清远网”查阅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组织或个人可凭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证明进行自我查询。他人或其他组织查询未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的,需获取被查询组织或个人的书面授权方可进行查询,查询内容仅限于法律法规权限内。 如单位未经批准,违法提供、公布、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侵犯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组织或者个人信誉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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