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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5-07 10:52:17   作者:卢俊

2014年5月6日,市信访局相关负责人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广东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诠释:“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2014年国家和省先后出台的信访规定最大的共同点就是明确“越级上访将不予受理”。

市委书记葛长伟在此前召开的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上指出,当前,我市仍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高发期。2014年一季度,市、县两级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481宗,同比上升21.3%;重信和重访分别占来信来访总量的42.9%和30.4%;非法上访、缠访、闹访问题仍比较突出。有的信访案件已走完三级终结程序,仍然做不到“案结事了人和谐”。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是国家信访局在2014年4月24日发布,2014年5月1日起实施。而《广东省信访条例》则是在2014年3月27日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信访事项实行属地管理,信访人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来访人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国家信访局出台的《办法》指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我省出台的《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为书信信访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资由信访工作机构统一结算。

《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必须在受理之日起的60日内办结,如情况复杂可延期,但延期时间不超过30日。信访人若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该机关需要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如果对复查意见不服,信访人可以在30日内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意见同样需要在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若不服复核意见,仍然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度信访,各机关将不再受理。

根据《办法》和《条例》的规定,涉法涉诉的上访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属于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只能走诉讼流程。《条例》还规定,土地、林地纠纷等8类事项,以后上访也没用,须通过司法路径解决。根据《办法》和《条例》的上述规定,越级上访不予受理,涉法涉诉的上访信访部门也不予受理。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规定:6种信访不受理

◎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

《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8类事项上访无用

◎民事纠纷;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土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的;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刑事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

(编辑:清远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