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佛冈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全力加快招商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企业落户介绍人最高可获奖金100万元,企业则可最高获得五百万元奖励,奖励年限自2014年起至2016年底止。县领导及招商局成员不在《奖励办法》之列 《奖励办法》主要针对两种人实施,一是项目介绍人(县四套班子成员及招商单位成员除外),二是承载企业落地的所在镇、村、村民小组。对引荐新企业在佛冈县投资的有功人士,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凡投产后12个月内占地每亩税收(仅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到10万元,缴纳税收总额(不含抵扣部分)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总额的1%实行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办法》和《若干规定》都是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引进的项目或企业。 生产性企业最高可奖500万元 《若干规定》主要是对企业实施规费优惠和资金奖励等。 《若干规定》指出:新引进生产性企业,投产三年内,每年缴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200万元以上,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奖励10%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等。之后,该企业投产三年内,以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200万元的当年实际纳税额为基数,逐年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的,可以继续获得地方留成部分10%的奖励。以上奖励每年度上限为500万元。 ■《奖励办法》规定七类企业不在招商奖励范围 ●资源开采和选矿项目,以及利用水、煤、石油和天然气等特殊资源经营的专营性项目; ●建筑工程类项目; ●房地产; ●混凝土搅拌项目; ●通讯服务; ●金融业; ●烟草等专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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