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清远传媒网 > 清远新闻 > 正文

引荐企业落户佛冈最高重奖100万元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4-29 10:41:50   作者:卢俊

2014年4月,佛冈县政府出台了《关于全力加快招商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企业落户介绍人最高可获奖金100万元,企业则可最高获得五百万元奖励,奖励年限自2014年起至2016年底止。县领导及招商局成员不在《奖励办法》之列

《奖励办法》主要针对两种人实施,一是项目介绍人(县四套班子成员及招商单位成员除外),二是承载企业落地的所在镇、村、村民小组。对引荐新企业在佛冈县投资的有功人士,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凡投产后12个月内占地每亩税收(仅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到10万元,缴纳税收总额(不含抵扣部分)达到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税收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总额的1%实行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办法》和《若干规定》都是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期间引进的项目或企业。

生产性企业最高可奖500万元

《若干规定》主要是对企业实施规费优惠和资金奖励等。

《若干规定》指出:新引进生产性企业,投产三年内,每年缴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200万元以上,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奖励10%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等。之后,该企业投产三年内,以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200万元的当年实际纳税额为基数,逐年增长幅度达到10%以上的,可以继续获得地方留成部分10%的奖励。以上奖励每年度上限为500万元。

■《奖励办法》规定七类企业不在招商奖励范围

●资源开采和选矿项目,以及利用水、煤、石油和天然气等特殊资源经营的专营性项目;

●建筑工程类项目;

●房地产;

●混凝土搅拌项目;

●通讯服务;

●金融业;

●烟草等专卖项目。

(编辑:清远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