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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禁用“驰名商标”做广告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4-24 11:31:08   作者:卢俊

“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即将终结。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按国家工商总局规定,2014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2014年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新法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包装或广告宣传,或面临10万元罚款。

目前,我市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有8件,如:新亚光、远光、美亚宝、林中宝、豪美、意利宝、欧米茄和东鹏,其中工业类产品居多。以往,这些企业在报刊、电视等媒体宣传和产品包装上,或多或少都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驰名商标’不是荣誉称号,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对于新法中“驰名商标”字样被禁用于包装,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副科长郑惠红解释,国家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是为解决商标争议,它是商标权受到侵犯后的一种救济手段,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也不是荣誉称号。

“不能用‘驰名商标’来打广告,只是从根本上回归其本意。”郑惠红表示。

新法实施,无论从生产还是回收、重新包装、再销售来说,对企业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将“驰名商标”印在产品包装上,对品牌推广有一定的作用。而且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并不容易,以后不能用于宣传,某种程度而言是一种损失。

企业虽不太情愿,但随着新法的实施,相关企业近期已开始对库存产品重新修改包装,并对其他广告宣传进行更新处理。

(编辑:清远信息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