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周丽琼一行7人,莅临我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三妹陪同参加了检查。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贝冰汇报了我市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 贝冰介绍,近年来,我市努力创设条件,维护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以疏导为主,防教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当前,一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律意识淡薄,不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对未成年人失之于教育,失之于管理,有的甚至剥夺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依然缺乏,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个别文化娱乐场所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贝冰建议,要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步伐,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家长与社会应尽的责任。“要强化家长的法定监护责任,明确父母的监护主体责任。”对确因经济等实际困难无法带在身边而由亲属或其他监护人的留守儿童,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定期联系监护人和留守子女,了解和关心留守子女学习生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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