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可以到原选举单位或者工作生活所在地设立的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室),也可以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联系方式,收集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2014年4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印发了《关于清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各直接联系5名代表 2013年4月22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清远市人大常委会班子成员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制度》,明确提出“常委会班子成员原则上按联系单位每年联系1至2名市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常委会班子成员联系代表不少于一次”。2014年4月,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该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制定了《关于清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意见》。 《意见》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各直接联系5名代表,联系面涵盖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主要通过走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约见、代表在线平台、参加小组活动等方式与渠道直接与代表联系。 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或谋取个人利益 “代表可以到原选举单位或者工作生活所在地设立的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室),参加联系群众的活动。”《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代表可以运用市人大常委会开通的人大专网、市人大代表在线交流平台、电子邮箱以及电话等多种渠道,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同时,还可以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联系方式,收集群众意见。 《意见》提出,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积极搭建代表活动的平台,推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室)的建设,并协助组织代表定期到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室)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要按照代表法有关规定,给予必要时间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享受所在单位正常出勤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在代表联系群众的履职规范方面,《意见》提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把反映社会、群众意见建议与个人利益诉求区分开来,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或谋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代表个人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予以回避。” 代表联络站的经费和场所等如何落实有待进一步探索 《意见》要求,对于社会反映强烈、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代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提出建议,在有关会议、场合上口头表达,也可以通过书面表达;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代表可以约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反映意见;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可以转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处理。 当前,大部分人大代表还是密切联系群众的,但也有部分人大代表不联系群众、不提议案、建议。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些人大代表脱离群众的情况。当前出现的很多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还是沟通出了问题。建立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室)、要求代表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对人大代表来说是一种促动,有望拓宽群众意见反馈的渠道。但是,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室)怎么建、建在哪里、经费和场所怎么落实,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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