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在向清远市食安委各成员单位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清远市食安办正式印发了《清远市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监管工作,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诚信自律”的食品行业氛围,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十四种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将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将对其设立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示,实施重点监管等措施。 规定的十四种情形包括: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经营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其他物质的;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伪造、变造法定证照、检验报告、检疫证明的;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因同一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其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吴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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