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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4-02 17:03:42   作者:卢俊

全省统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这标志着大家期待已久的“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实施。

我们将按照“城乡一体、一步到位”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不分户籍、不分地域、不限年龄,稳妥扎实有序地统一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从3月27日开始,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

我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部署,是适应我省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有利于我省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有利于我省逐步实现国家生育政策与群众生育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增强家庭养老照料功能,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我省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不等于放松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仍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当前,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省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在“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的同时,我们会要求各地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一票否决”制度不变;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要给予奖励扶助,对违法生育的,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确保生育水平不出现大的波动。

独生子女身份界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4〕1号)的规定,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计划生育管理政策衔接问题

1、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的单独夫妇,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后申请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应严格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对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的“单独”夫妇,依照生育行为发生时《条例》的规定处理。

3、“单独”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适用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省份的生育政策的规定执行。

对于户籍从外省迁入我省并在我省提出按“单独”申请再生育的,应以我省规定的标准予以确认。

4、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可申请再生育一胎。批准再生育时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5、按《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规定领取奖励的“单独”夫妇,如符合再生育条件,可申请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自批准再生育当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已发放的不要求退还)。

“单独两孩”再生育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按照《条例》的规定,生育第二胎的法定程序是先向女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怀孕。因此,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妇如果要再生育一胎,应先提出再生育申请。基本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1、“单独”夫妇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

2、将填写好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有工作单位的,应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交双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3、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后加具意见,并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送交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

4、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查批准后,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方便办证的有关措施

1、设立“绿色通道”。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前已经怀孕“单独”夫妇,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要开辟补办再生育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快接、快审、快批,有效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2、在严格按照《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粤人口计生委〔2009〕20号)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便民维权制度。

3、在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过程中,对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3〕54号)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

4、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的指导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3〕54号)的规定,将再生育审批后的公示时间由30日缩短为15日。

热点关注

近日,“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落地实施,引起广大民众的广泛热议。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各媒体普遍关心的政策实施细则问题进行了解答,热点问题整理如下。

1.已怀两孩单独家庭需在6月30日前补办手续,逾期按相关规定处理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的,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符合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2.兄弟姐妹已夭折的也算独生子女

广东“单独两孩”政策对独生子女定义以国家相关定义为准。政策明确:“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3.怀孕八、九个月的怎么算?——政策实施前出生的算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