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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次被纳入省城乡规划督察范围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1-10 20:39:12   作者:

2013年12月25日,省住建厅下发《广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办法》(下称《办法》),清远首次纳入省城乡规划督查范围。近日,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证实,近期内将派督察员到清远。根据以往规律和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的推测,容积率、限高等问题将成为督察重点。

2014年1月9日,市城乡规划局将《办法》挂上官网。《办法》细化了督察内容,监督方式在原来“巡察”的基础上增加了“派驻”,并建立督察评估制度。此外,因工作需要,督察员可在3—10日内约见被督察地市政府的“一把手”。至此,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从珠三角扩大到全省范围。过去的十几年中,清远的城市容积率偏高,造成楼面地价降低,公共基础设施压力大等问题。而对容积率问题,在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市委副书记、市长江凌明确提出应尽快实施城市降容工作。江凌说,“清远市区建筑物容积率偏高,楼面地价每平方米约1000元,过低的地价不利于城市今后发展,省领导到清远考察已多次提出清远必须降低容积率,提高市民居住舒适度。”

■省政府参事王则楚:清远被纳入省城乡规划督察范围有积极影响

王则楚认为,清远被纳入省城乡规划督察范围,对农田保护和城市规划都有积极影响。据他观察,清远“以租代征”现象可能比较严重,存在变着法子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问题,情况比较混乱。城乡规划督察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些现象,保证土地集约使用。

对于“督察员可约见市长”的规定,王则楚认为这是“应该的”,“督察员有权了解各地的土地规划情况,不仅要了解表面的问题,还应该问为什么这么做,是集体决定还是个人决定,找谁问责,要是不改应该给什么处罚。”

1、谁来督察:技术人员专家等组成“外地”督察员

《办法》明确规定,省住建厅将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督查工作。督察员从规划管理技术人员、专家、领导干部中遴选,除了曾分管市、县级政府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曾担任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负责人之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及高等院校从事城乡规划工作的专家和技术人员也在遴选范围内。

近日,省政府公布了第二届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共11人,比第一届增加了5人。他们分为三个督察组,实行组长领导下的督察员负责制。《办法》决定,实行督察员回避制度,督察员一律不派到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退休前工作单位所在市工作,每届聘期2年,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可续聘,但同一城市连续督察不得超过2届。“外地”督察员何时来清远?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的回答是“近期”,但未透露具体时间。

2、督察什么:群众举报的城乡规划问题在督察范围之内

《办法》细化了督察内容,明确指出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20)》等的情况都是督查内容的一部分。

督察内容还包括需报省级以上政府审批或审查的城市总体规划、省级以上历史名城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的制定、报批和修改,特定地区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规、专项规划等的制定、审批和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划许可等。据此,燕湖新城规划可能接受督察。

此外,群众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反映的城乡规划热点问题,也在督察范围之内。为配合督察,《办法》规定,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督察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及举报信箱。

从此前珠三角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来看,擅改规划,容积率、限高是督察的重点之一。市国土规划局相关负责人昨日推测,容积率、限高可能也是清远城乡规划督察的重点。

3、怎么督察:督察评估报告将上报省政府

《办法》在保留巡察的基础上,增加了派驻的督察形式。督查方式包括专项督查、专案督察、评议等,并将采用卫星遥感、航空测量等先进技术,辅助做好城乡规划督查工作。《办法》还决定建立督察评估制度,督察员每年要对被督察城市编制、审批、修改及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督察评估报告,并由省住建厅书面上报省政府。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规定,因工作需要,督察员可约见被督察城市市政府负责人,一般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紧急情况在3个工作日之内安排。换言之,未来负责清远城乡规划督察的督察员,若有需要可在3—10日内约见市长。

4、怎么惩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撤职处分

按照要求,在督察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督察员将针对此形成《督察建议书》要求处理,被督察城市政府应在收到此建议书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办理反馈意见。督察员负责跟进有关问题的处理,对未按规定期限回复或认为处理不当的,将向省住建厅报告。

督察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需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需及时报告省住建厅,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中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