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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出台全市首个区域总部企业发展政策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4-01-10 20:39:12   作者:

降低进驻门槛加大财政奖励力度,对进驻企业所缴税费基本返还,以打造区域总部企业齐聚地。清远高新区日前出台全市首个区域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对进驻该区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次年起,以200万元作为其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的基数,逐年按比基数新增部分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高达80%,吸引总部企业进驻高新区。

在市政策基础上先行先试

为什么要发展总部企业?据清远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局长骆韶伶介绍,高新区作为我市高端产业成长新区、产业升级先行区和体制改革试验区,近年来经济实现快速增长,2013年GDP总量居全市第一,在此背景下已具备高速发展的条件。“目前全市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总部企业,高新区靠近市区,区位优势明显,率先发展区域总部企业是带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措施。”

2013年5月,市政府出台《清远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在此基础上,高新区9月份开始酝酿出台区域总部企业政策,12月份正式出台《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政策(试行)》,与市出台政策不同的是,市总部企业主要面向市外企业,高新区则主要面向市内企业,骆韶伶表示,据初步摸底,全市有20多家企业符合总部企业要求,目前已有几家企业达成进驻意向。按照规定,在高新区注册登记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政策扶持,符合清远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市、区双重奖励。

所缴税费基本返还进驻企业

高新区凭什么发展区域总部企业?骆韶伶用“低门槛”、“重奖励”六个字进行了回应,“低门槛是指我们对总部企业的认证门槛低,我们将发展三类总部企业。综合型总部企业,要求原企业2012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2012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在200万元以上;商贸流通业总部企业,要求原企业2012年度营业收入2.5亿元以上,2012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100万元以上;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要求原企业2012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2012年度在本市纳税的地方分成部分100万元以上,即可进驻高新区,这些条件对较大型企业来说可以轻易做到,基本上没有什么门槛。”

在“重奖励”方面,除了符合市里政策的总部企业可继续享受区里政策外,原企业为高新区范围内的总部企业,以原企业上年度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为基数,原企业为高新区外的总部企业,则以200万元作为其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的基数,第一年按其对本区年度经济贡献额比基数新增部分的80%给予奖励;第二年按比基数新增部分7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比基数新增部分的60%给予奖励;此后每年按比基数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按照这个奖励比例,企业所缴税费基本返还给企业,做到对企业的最大扶持。”骆韶伶说。

申请总部企业需哪些条件?

高新区总部企业是指在该区注册登记的总部企业,其核心运营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该区,并对其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职能。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可向高新区总部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公司章程以及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原企业纳税证明等材料后,即可进入审查程序。

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是指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这种企业一般有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总部就是总公司或集团。总部一般不负责生产,只负责金融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