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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杠杆上限放宽 受监管主体地位确定?小贷行业新规来啦!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20-09-21 10:32:21   作者:康

  近日,万亿规模的小贷市场迎来重要新规。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下称“86号文”),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具体来看,86号文再次重申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即非标准化和标准化融资余额分别不得超净资产1倍和4倍。86号文同时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合理确定利率,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86号文的出台使得对小贷公司监管更加规范,鼓励小贷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要求也可以使得行业的发展更具可持续性。此外,86号文事实上明确了小贷公司是受监管的机构,应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

  明确融资杠杆上限

  昨日发布的86号文主要包含四个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等方面提出要求;二是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管理、催收管理等方面作出规范;三是指导各地明确监管责任、实施分类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四是鼓励加强政策扶持、银行合作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看,86号文明确,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较早前,原银监会曾印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下称 “23号文”),23号文曾规定小贷公司杠杆为1.5倍,小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相比23号文,86号文对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上限进行了放松。

  曾刚表示,86号文引导小贷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规范的方向非常清晰。“从监管层面上更加规范了,包括杠杆的倍数、贷款的一些要求,当然也提到了进一步降低成本,支持实体经济等等,(可以)让整个小贷公司管理更加规范,让行业发展更有可持续性。”曾刚表示。

  划定具体业务红线

  此次86号文还对小贷公司的利率进行了具体要求,明确指出,小贷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应继续坚持小额分散。86号文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这一条件较之前也有所放松,此前23号文的规定为“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在监控贷款用途方面,小贷公司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应注重服务当地,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

  86号文指出,小贷公司应严守行为底线。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86号文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在上位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亟待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压线,防止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该名负责人表示。

  专家:明确行业受监管地位

  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落地之后,有关其适用范围、影响情况的争论在业界一直未曾终止。9月4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印发通知,号召小贷全行业开展利率定价大讨论活动。(详见:争议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判例引发行业焦虑 小贷率先自救?)

  在利率问题上,86号文明确,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曾刚表示,86号文的出台,事实上明确了小贷公司是受监管的机构,应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

  曾刚表示:“银保监会出台监管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小贷公司是被监管的主体。那(小贷公司)作为被监管的主体,就不能说是游离于监管体系以外的民间金融。所以我想(86号文)对小贷公司行业至少还是一个比较有利的支持。”

  也有小贷行业专家与曾刚持类似观点。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系统工作十六年的小微信贷行业代表性人物嵇少峰撰文指出,86号文从另一个层面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是银保监会监管指导下的持牌信贷机构。虽没有指明小贷公司属于地方监管的金融机构,但显然希望司法部门不要将小贷公司纳入一般的民间借贷范畴对待,这也是《非存条例》等上位法没出台前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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