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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对音集协“删歌《公告》”的法律分析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8-11-13 16:08:31   作者:财经

  2018年11月5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在其官网中发布公告,要求所有的VOD设备生产厂商及卡拉OK经营者,删除蔡琴的《恰似你的温柔》、陈奕迅的《十年》等6000余首歌曲。该行为被音集协称为“第一枪”,[1]一石激起千层浪,音集协的公告迅速成为讨论的热点话题。

  笔者对音集协《公告》的观点是:

  1. 音集协《公告》的逻辑前提是,将未入会的歌曲认定为“非法作品”,逻辑前提错误;

  2. 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集体管理被授权的作品,对未入会的歌曲,不能越俎代庖地进行集体管理,要求其他经营者删除未入会的歌曲;

  3. 音集协只能对入会的歌曲进行集体管理,对自己所管理的歌曲进行许可、收费以及诉讼,音集协要求所有VOD生产厂商及卡拉OK经营者删除未入会的歌曲,超出了集体管理的权限范围,干涉了他们的经营自由;

  4. 音集协利用法定的垄断地位,强势要求所有VOD生产厂商及卡拉OK经营者删除未入会的歌曲,构成滥用垄断地位;如果VOD生产厂商及卡拉OK经营者按照音集协的要求删除了未入会的歌曲,那么音集协与删除歌曲的VOD生产厂商及卡拉OK经营者之间,可能实施了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一、音集协的“第一枪”之来龙去脉

  2018年11月5日,音集协在官方首页上发表了《关于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的公告》(音集协字【2018】第064号)(以下简称为《公告》)。该《公告》称“各VOD设备生产厂商及各卡拉OK经营者:我会自今年以来协助缴费卡拉OK经营场所处理了千余起被诉侵权案件,案件所涉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均非属于我会管理的作品。为降低已获我会许可的各使用者的法律风险,为促使合法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OK广泛传播,特公告如下:

  1. 所有VOD设备生产厂商自公告即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将本公告附件所列该版本音乐电视作品在各自运营的曲库、服务器及云端尽数删除,未经我会书面通知请勿重新上传;

  2. 所有已向我会缴费的卡拉OK经营商自公告即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将本公告附件所列该版本音乐电视作品在各自经营场所的本地服务器中尽数删除并不再向消费者提供,未经我会书面通知请勿重新上传。

  3. 自2018年11月1日起,凡使用者因未删除附件所列该版本音乐电视作品而遭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概由该使用者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公告》中要求删除的歌曲囊括了大量广为流传的经典作品,例如,蔡琴的《恰似你的温柔》、陈奕迅的《K歌之王》《十年》、信乐团的《死了都要爱》《离歌》《海阔天空》、邓紫棋的《泡沫》、毛宁和杨钰莹合唱的《心雨》等作品。音集协的《公告》引起众多麦霸网友的一片哗然,他们在哀叹的同时,还担心以后再也无法在KTV点唱这些歌曲了。

  音集协特别强调:他们不是为删歌而删歌,是因为要求下架的6000多部作品不在音集协的授权范围之内,为了使音乐行业更好的发展,才会要求 KTV 终端生产管理商和卡拉 OK 经营者删除这些歌曲。[2]

  对于音集协要求删除歌曲的《公告》,相关KTV经营者有不同的声音,有业者认为,“这是‘国家的规定’,要下架也没有办法”,另有业者表示“还没收到通知,上面通知了就删”,并认为:“如果要下架,顾客去哪一家KTV也不能唱到这六千首歌”,但也有业者表示,“目前KTV中的这些歌曲还是可以唱的,以后应该也可以”,因为“既然做这一行,肯定要想方设法”。[3]

  二、音集协《公告》的逻辑前提:不属于音集协管理的作品是否等于“非法的”音乐电视作品

  音集协的《公告》中提出,“停止使用部分涉诉歌曲”,其理由是“涉侵权音乐电视作品均非属于我会管理的作品”,“为促使合法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卡拉OK广泛传播”,因此,要求各VOD设备生产厂商及各卡拉OK经营者,将公告附件所列的歌曲“尽数删除,未经我会书面通知请勿重新上传”。

  音集协《公告》潜含的逻辑是:这些作品不属于我会管理的作品,因此不是合法的音乐电视作品,所以要求尽数删除,未经音集协书面通知请勿重新上传。

  音集协以作品是否加入协会并由音集协进行管理,作为判断该作品是否合法,该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作品未加入音集协,由音集协来管理,本身不可能违反任何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权利人是“可以”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而不是“必须”。因为包括著作权在内的所有知识产权,都是一种私权。私权,是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可以由自己来行使,也可以委托他人来行使。音集协以是否委托音集协来行使管理,来确定是否“合法”,违反了私权的本质属性。

  由此可见,音集协《公告》中关于未入会的歌曲是非法作品的逻辑前提,是站不住脚的。

  三、音集协管理作品的边界:无权要求他人删除未加入音集协的歌曲

  音集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设立初衷是为了权利人的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是根据权利人授权而对被授权的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

  如果其他权利人未加入音集协,未授权音集协行使其权利,音集协则无权对这些著作权进行“管理”。对于音集协《公告》中所列的6000余首歌曲,因为这些作品未加入音集协,所以音集协无权进行集体管理,无权要求他人删除歌曲。

  因此,从音集协管理对象角度看,要求他人删除未加入协会的歌曲,完全是“越俎代庖”,超越了音集协应有的权限。

  四、音集协管理行为的边界:无权干涉KTV经营者和VOD设备生产商的经营自由,无权要求后者删除非其管理的歌曲

  音集协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对外行使权利人授权自己的权利,包括签订合同和收取费用,如果不能收取费用,再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促使使用者缴纳费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音集协可以干涉他人的经营活动,对他人经营行为进行“指点江山”。

  从音集协管理行为的界限看,它只能管理授权自己的著作权,要求KTV经营者和VOD视频点播设备供应商删除未入会的歌曲,非法干涉了后者的经营活动。

  五、音集协要求所有KTV经营者和VOD视频点播设备供应商删除未入会的歌曲,涉嫌构成垄断

  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有赖于市场的公平竞争,这需要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音集协要求所有KTV经营者和VOD视频点播设备供应商删除未入会的歌曲,涉嫌垄断,不利于文化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任何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都具有法定的垄断性,音集协也不例外。《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这决定了任何一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中国都是独此一家。据音集协总干事周亚平介绍,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获协会授权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已达十五万以上,已占国内KTV经营场所使用曲库中歌曲的90%以上。[4]在音乐电视作品的市场份额上超过二分之一,符合《反垄断法》第19条所规定的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定情形。

  音集协要求所有KTV经营者和VOD视频点播设备供应商删除未入会的歌曲,相当于限定所有KTV经营者和VOD视频点播设备供应商不得与未加入音集协的著作权人进行交易,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中“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之情形,这是典型的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行为。

  另外,如果音集协与所有的KTV经营者和VOD视频点播设备供应商达成了删除歌曲的协议,是典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也构成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