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粮集团起诉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大悦城”系列商标专用权一案,做出二审判决,最终认定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中粮集团“大悦城”、“JOYCITY”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要求停用相关商标使用,并赔偿中粮集团120万元。
5月29日上午,二级大法官、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时态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在高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启动了2018年黑龙江法院“院长示范庭公开直播季”活动。中国庭审公开网、新浪网司法频道、黑龙江法院网、黑龙江高院官方微博进行了庭审视频直播,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台进行了特别直播报道。
这起案件的简要情况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大悦城”“JOY CITY”“悦城”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6类: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管理等。
2016年,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其开发的一个小区命名为“大悦城”,并在售楼处、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了“大悦城”“JOY CITY”标识。2017年5月8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石时态担任审判长主审了此案。
庭前,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做好了充分的开庭准备。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确定庭审调查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调解。合议庭在休庭后进行了评议,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大悦城”“JOY CITY”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驳回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将大庆旭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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