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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挪储户8300余万 竟为了还高利贷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7-06-15 17:43:10   作者:杨
     某公司银行账户近千万资金被行长擅自转出用于偿还高利贷,该公司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存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6月15日上午,该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前,涉案行长因挪用8300余万存款还高利贷,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

双方代理人出席庭审(法院供图)

公司在银行千万存款不翼而飞

6月15日上午8点40分,佳人递贺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人公司)起诉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出席庭审。

据悉,2011年10月24日,佳人公司总经理陈某经人介绍,在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立了银行账户,2011年10月、11月,分别转账汇入800万元、200万元。2012年3月,佳人公司收到银行邮寄的对账单时,发现其中997万余元的存款被非法转出,账户余额仅剩2.8万余元。

案发后,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被抓获。2014年8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维宁指使该支行营业部主任曲某将佳人公司预留印鉴偷盖在空白支票上,私设账户密码,将997万余元转入刘维宁个人控制的账户,最终刘维宁、曲某获刑。

原告代理人接受采访(法院供图)

佳人公司代理人称,该公司曾要求银行返还全部存款本息,但银行却称须待案件事实调查清楚方能正式答复,至今未予偿还。佳人公司认为,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作为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给付存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活期存款利率给付利息。

银行称原告与行长恶意串通

庭审中,银行方面对于该行行长及内部工作人员转出存款的事实表示认可,但是认为,佳人公司系与该行行长刘维宁等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损害银行利益的非法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应属无效。

据被告代理人介绍,佳人公司为了谋取高利贷利益,在中间方25%利息的利诱下,将钱存入银行。佳人公司存款的真实目的是高息把钱借给中间人,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被告代理人称,基于虚假意思而实施的存款行为,佳人公司具有重大过错,对款项被犯罪分子转移的法律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佳人公司系与个人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对此均表示认可,并曾起诉债务人个人偿还。佳人公司还曾书面声明放弃对银行享有的1000万元的债权,该声明其法定代表人曾表示认可,并已送达银行发生法律效力。综上,请求法院驳回佳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侵占八千余万存款还高利贷

记者了解到,刘维宁从2009年9月起,先后从他人手中借大量高利贷资金。2011年10月,经多次催要无力偿还。后高利贷放贷一方介绍了三家公司到刘维宁担任行长的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立账户存款。其中一家就是佳人公司。

此后,刘维宁用相同的手法将三家公司账户内的2600万、3000万、997.24万分别转入个人控制的账户。加上另一公司的1800万,刘维宁擅自侵占上述四家公司款项达8397.24万元,其中8300.3万元用于偿还高利贷,96.94万元自用,至案发上述款项均未归还。

除上述犯罪事实外,刘维宁还涉及违规虚开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质押骗取借款;冒用银行名义,利用私刻的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公章与他人签订虚假理财协议、保函、借款合同,骗取款项;截留、挪用该行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转贴现回购业务、质押借款;违规虚开商业承兑汇票、伪造公司印章等多起犯罪事实。

刘维宁因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曲某等人因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别获刑。

被告代理人接受采访(法院供图)

庭审持续了1个半小时,法庭宣布休庭,未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