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清远传媒网 > 星座 > 正文

消保委诉铁路补票案未立案 专家称法院有顾虑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5-01-27 23:01:12   作者:gdqy

网易财经1月27日讯 去年底浙江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起诉上海铁路局,要求其停止要求旅客遗失车票后补全一案广受关注。起诉距今已近1个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一直未立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称,法院方面主要顾虑的是如何判案,是否要废除铁路运输局的这一规定。

去年,部分消费者向浙江省消保委投诉称,在乘坐火车的过程中将已购车票遗失,被上海铁路运输局要求全价补票。浙江省消保委12月30日就此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铁路局停止这一规定。但截至今日早已过了7天的立案期限,法院方面一直未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上海铁路局要求旅客补全遗失车票的依据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所副所长称,立案之后,这个案子的一个关键在于这条规定是否可以作为适用的依据。

这一案件也显示出铁路改革撤销铁道部成立铁路总公司以来的一些遗留问题。多位法学专家认为,《铁路运输规程》发件单位都已经不再存在了,文件应该撤销,这也不符合当前“废改立”的趋势。

因此,对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一文件的性质也各有说法,一些专家认为这是一个部门规章。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号朋指出,严格来说这种《规程》并不是部门规章,就是单位内部的一个文件。另外还有相关专家指出,中国铁路总公司现在的企业性质来看,该条规定应该算是一条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扈纪华称,法院迟迟不立案的原因可能是在顾虑这个案子到底应该怎么判,是不是要宣布这条规定无效,是不是要废除《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但这是个输赢的问题,法院不应该以此将案件挡在立案门外”

代理律师称,铁路购票实行实名制以来,完全有条件通过其他证件确认丢失车票的旅客是否购票的事实。新法优于旧法,不应以1997年的文件作为依据。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铁路运输局都要求遗失车票的旅客全价补票,部分铁路局要求补半价,还有些铁路局并不要求旅客补票。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中央民族大学的一位教授还指出,铁路的电子系统缺乏对于消费者的保护机制。他举例指出,自己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同一区间同一时间同一车次的两张票,这种情况铁路的电子系统允许旅客做到,民航系统则做不到,“如果是退票也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这是个只进不出的系统”。

此案广受关注的另一个原因是,浙江消保委作为原告起诉上海铁路局,这也是新消法出台以来的首例公益诉讼。争议则在于这是属于民事公益诉讼还是行政公益诉讼。

相关新闻:

丢火车票要重新买 浙江省消保委告上海铁路局

实名制买过火车票的人都知道,实名制购票后,身份证上存有车票的有效信息。而且,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实施的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新规定也指出,旅客通过挂失补办一张新票后,到了目的地可退回新买的车票,收取2元手续费。

旅客上车后,请列车长确认该座位没有产生多人乘坐冲突,可获得其开出的客运记录。旅客到站后凭客运记录、新票和购票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至退票窗口办理新票退票手续。

但从去年以来,浙江省消保委接到不少消费者的投诉,说实名购票乘车后,不小心把票给弄丢了,但车站方面拒绝消费者凭身份信息查询的要求,强迫消费者补票。

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正式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行为。

“我们正在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方面加紧商议,让他们能尽快对我们的公益诉讼立案。”省消保委有关人士今天上午回答记者,一旦有最新的情况,一定会第一时间向大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