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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市场化改革需降低政府农业支持力度

清远传媒 www.gdqynews.com   发布时间:2015-01-08 10:55:29   作者:gdqy

农业市场化改革需降低政府农业支持力度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逆差规模不断扩大,国内农业生产成本过快上升,国内农产品价格提升冲撞国际市场价格“天花板”,消费者对国内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的信心普遍不高,部分农产品生产主体及其加工经营企业普遍严重亏损,反映出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不强,国内缺乏市场竞争力强的“领袖”型主体。

当今世界,农业支持保护主义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两股势力在国际舞台上反复较量。自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开始,农产品国际贸易秩序与国内农业支持保持政策的约束就成为中心议题。不同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相关议题上的立场截然不同。大致来看,农业国际竞争力强的成员,普遍主张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要求农产品净进口国家开放更大规模的市场,降低国内农业支持力度,而农业国际竞争力弱的成员则顾虑重重,不愿降低进口关税,不愿放弃配额管理,不愿放弃国内农业补贴和市场价格支持政策。自多哈谈判以来,新一轮世界贸易组织谈判因为农业规则分歧悬殊无法取得实质性进展。尽管如此,世界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总体上不断趋于弱化,而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态势则难以扭转。

一些国家绕开世界贸易组织和传统的区域一体化贸易安排,通过新的自由贸易谈判,已经或者将迈出农业市场化改革步伐,核心是放弃直接的农产品市场价格支持政策,减少农业的直接补贴,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推向国际市场,政府通过双边或者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一方面要求协定国放弃农业支持保护政策,另一方面在国内加快培育农业竞争力以争取在国际上的有利地位。

客观地说,我国入世时所承诺的农业支持保护水平本来就有限,托市收购和目标价格政策实施空间会受到很大的约束。更何况,这不仅是我国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下农业国际化的约束,而且也是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后国家财力的约束。我国已经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未来还会寻求与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制度。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是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强化我国农业基地地位的必然选择。

从国内市场来说,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甚至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普遍地习惯于粗放发展,一味地以扩大农业要素资源占用规模为谋略,结果是农业要素资源利用率低下,产能过剩,带来了要素资源使用价格快速攀升,居高不下,市场盈利困难。遗憾的是,生存都很困难的农业经营主体,始终没有想到在市场经济中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是提升市场竞争力,却把自己的命运与农业政策捆绑起来,要么把困难归结于农业政策,要到千方百计寻求优惠政策。

近年来,惠农政策在我国农业发展及其基础地位巩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认识到,提升农业竞争力的根本不在于农业支持保护,而应是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独立地通过科技创新、组织创新等有效途径,在效率、品质等方面不断形成新优势,获得消费者信任和认可,战胜对手,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

随着我国农业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涌现了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比于传统的小农户确实具有一些优势。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产生了对惠农政策的高度依赖。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遭遇困难时,往往是到处要优惠政策,要补贴,要财政投入,而不是靠创新来求生存发展。如果放任这种惠农政策取向而不加以扭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则无望,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提升也会落空。

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经把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作为2015年的重要任务之一。对应地,我国农业政策则必须作出调整,必须充分考虑到现代农业发展的多目标性,把提升农业竞争力作为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农业政策要尽可能地不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即使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保护一般小规模农户的政策,也要充分兼顾到有助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竞争力。

从长远来看,我国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业政策,也要有助于引导农业经营主体把着力点从争取优惠政策寻求政策“红利”转到依靠自身创新获得竞争优势上来。这就要求未来我国必须进一步明确惠农政策享受对象和条件,减少直至最终消除面向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普惠政策,扼制农业生产要素价格过快上涨,把竞争农业做强做大。更加注重农业要素市场化改革,更加注重选择金融支农政策,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培育农业竞争力,必须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在农产品价格形成中的作用,尽可能地减少政府直接定价、直接收储农产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与农户形成多种紧密联系的产销组织,由多种主体参与形成农产品价格。相应地,财政支农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农村一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惠农政策要由事前申报拨付为主向事后评价奖励转变,以鼓励先进,克服寻租。